業務簡介
預售屋履約保證委託金融機構與建築經理公司辦理者主要為不動產開發信託及價金信託二種方式。金融機構與建築經理公司合作型態為:由金融機構之信託部門(信託業者)擔任土地產權及資金信託受託人,建築經理公司受託擔任起造人,辦理工程進度查核、信託專戶支出審查簽證等。建築經理公司另受委任辦理事項有:
1. 銷售價金存入信託專戶情形之查核:查核建築業者收受承購戶繳交之購屋自備款有無如數及按約定時間繳入專戶。
2. 續建完工機制:信託契約得約定是否提供續建完工機制,並將機制分為承諾型及協助型二種。
茲將不動產開發信託及價金信託之內容及不同點說明如下:
- 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
「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是以開發不動產及預售為目的之信託,架構為賣方(建商、地主)為委託人與受託人(信託業者)簽訂信託契約,將土地及興建資金交付信託,除設立專款專用帳戶,由受託人於信託契約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履約管理外,並將興建資金依工程進度支付信託契約所約定有關完成興建開發、管理銷售及處理信託事務所需一切支出,且該興建資金不得供作其他用途。
如賣方發生「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時,除應依法院強制執行等命令辦理外,買方所繳購屋款交付信託,賣方所享有之受益權歸屬於買方。此時,受託人會與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之關係人(如地主、建商、貸與部分興建資金的融資銀行等)協商處理後續信託財產結算事宜,倘結算後有可供分配之信託財產,受託人應通知買方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供受託人確認買方身分並計算個別買方應受移轉之受益權比例。
- 預售屋價金信託:
「預售屋價金信託」之架構為賣方(即建商或合建雙方)與受託人(銀行)簽訂信託契約並設立專款專用帳戶,由受託人於信託契約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預售屋價金信託性質上屬金錢之信託,其目的在於確保買方所繳納價金之專款專用,使其信託之價金僅能用於建案之工程款支出及賦稅項目,避免價金遭賣方挪為其他非該建案目的之使用,而增加建案無法完工之風險。
「預售屋價金信託」,賣方雖同時為信託關係之委託人及受益人,性質原則上屬於自益信託,惟依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如發生「賣方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除應依法院強制執行等命令辦理外,就買方所繳購屋款交付信託,賣方所享有之受益權應歸屬於買方,此時買方可就剩餘之信託財產主張依受益權比例進行分配。